完善药品耗材采购政策 促进科学合理用药
对此,当事人可基于成本、便捷度、商业利益等因素选择使用司法区块链或其他区块链纠纷解决应用。
司法裁判一般不具有可再现性,同一个案件在真实场景下只可能出现一次。测量工具上,以往较强依赖于社会资源的协调能力。
而当鉴别机构的名称时,由于全国各地的命名方式不一,便会出现很多数据空缺需要填补的问题。(二)为立法论提供效果评估工具 2011年3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处理自然语言的工具,大致可分为基于概率和基于规则两类。甚至还可以设计一个研究任务分包的网站,将数据的收集、标注等任务进行拆解,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结构化数据库的建设中来。例如在一份对地方法规的评估中,其研究者主要是在政府机构的主导下,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推动各部门和区县自查、设计和布置调查问卷、文献梳理、重点走访和调研等方式,来完成评估。
(三)加强某些议题的论证力度 数据源和样本量的扩大,分析能力的增强,使得某些研究议题有机会变换新的角度、充实更有力的论据、得出更有说服力的结论。此种方式在国内法学研究中不乏实例,比如一份关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研究,所主要利用的素材就是在某法院传达室对一百多位当事人进行访谈所收集的数据。在中共中央2021年8月2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区块链的价值进一步被挖掘与认知:运用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和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
由此拓展开来,刑事司法正当程序可以从上述三个标准来综合判断。如此一来,区块链技术融入刑事司法系统,因为其安全性能的有限性,数据信息上链后的安全隐患会影响区块链司法的适用前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传统司法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庭调查核实程序,法院在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时才能作出有罪判决,这是一场基于严格事实查明顺序、无外在技术预测与自动化推动的裁判程序。但从技术视角来看,公检法三机关的确存在大量跨机构可信协作场景,天然地适用于区块链技术。
链上司法机关权力的有效约束,具体的努力方向如下: (一)基础准备:培育区块链思维并培养区块链技术与司法的复合型人才 区块链思维培育极为重要,有论者指出,区块链运用于司法领域,无疑具有十分光明的前景,但目前,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还取决于技术本身在社会治理和经济活动中的普及程度。有鉴于此,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应当牵头组建司法区块链技术标准委员会,司法实务部门或理论界专家参与其中,抓紧完善关于司法区块链的相关技术标准、安全规范和认证审核制度。
同时,在区块链环境中,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很容易形成技术迷信下的可信关系,控辩之间的对抗将因技术信赖而被弱化。那么,在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区块链刑事司法未来应该有更广泛的场景。更紧要的是,区块链技术标准规范在侦查与检察领域尚为空白。具体分为两个方向:一是,在技术标准中融入法律要素,通过融合性标准实现事先或静态的合法合规。
另外,区块链技术会对司法责任制产生影响。一般而言,区块链技术标准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但问题是,法院如何展开技术核验?以及什么样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效力?这都关乎区块链存证的技术标准。目前,我国正在跨入区块链3.0时代。
在传统诉讼模式下,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协作至少面临两大难题:一是数据化程度低,难以对执法合规性问题进行有效监管与统计。其次,区块链+隐私计算技术,可以有效保障数据隐私安全,打破数据壁垒,扩展数据的开放性应用。
智能合约是在区块链环境中,根据协议共识,自动谈判、履行、执行的区块链应用技术。从适用的司法环节来看,有关乎单一诉讼环节或诉讼机制的,比如法院诉讼文书签收可信操作、诉讼费变更可信操作、网上阅卷可信操作。
1.司法存证 根据《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的界定,区块链司法存证是指,以无利害关系的技术作为第三方身份(技术和算法充当虚拟第三方),将需要存证的电子数据以交易的形式记录下来,打上时间戳记录在区块中,从而完成存证的过程。事实上,自2017年以来,我国实务部门便在包括司法存证、法院在线诉讼可信操作环境等领域探索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的场景。这被誉为司法领域里程碑式的事件。比如有人指出,尽管分布式账本技术具有普遍的弹性或容错性,但技术性错误并非完全不可能,而且也发生过实例。传统刑事司法以司法主体的接触为表征,司法程序的运行以司法主体之间的对话、协商为主要推动力,直接言词是基础性原则乃应有之义,在此意义上可以称之为接触式司法。早在2017年,麦肯锡公司就向美国联邦保险咨询委员会提交过一份区块链技术报告,报告把2009年至2016年称为黑暗时代,其间所有区块链解决方案都基于比特币。
据此,从技术内涵的视角来看,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的司法场景,都可以称为区块链司法,简称链上司法。而实现链上正义实属不易,必须充分应对区块链司法所面临的挑战,需要从技术到法律程序规则作出体系化的准备。
这会影响证据的构成要件。从这两个视角来看,证据真实性的追求与区块链技术特色的可被验证、防篡改性所形成的可信性功能相契合。
同时,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上线了全国首个基于联盟链的电子证据平台。共识算法是区块链节点保证数据一致、准确的基础,现有主流共识算法包括工作量证明(PoW)、权益证明(PoS)、瑞波共识协议(RCP)等。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的指导下,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国内区块链领域的优势企业,于2016年10月成立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论坛下设标准工作组,先后研制并发布了《区块链参考架构》和《区块链数据格式规范》两项团体标准,并在团体标准研制成果基础上积极推动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立项工作。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公检法协作联盟链平台被实务部门尝试推广。从技术层面来看,司法领域强有力的在线办案系统,已然为区块链技术的融入打开了基础架构之门。而区块链技术与同态加密是很好的互补,使用同态加密技术,运行在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可以处理密文,而无法获知真实数据,极大地提高了隐私安全性。
另外,技术性错误难以完全避免。毕竟,区块链是基于互联网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因此,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离不开互联网司法的基础建设。
后者如,法院、检察院与监狱系统的减刑、假释程序链。这种预测在司法领域正在不断得以验证。
由此,在刑事司法领域可以搭建很多应用场景。最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对质权。
目前,与民事司法领域的如火如荼、行政执法领域的星星之火态势相比,区块链融入刑事司法领域的探索显得门前冷落,与数字时代的需求不相匹配。这曾一度让科技界兴奋不已,但是,2016年11月15日的一份风险评估报告却给出相反的结论:无论是搭建私有链、公有链还是国家运营的区块链,带来的可能利益不大,却需要支付高昂成本,因此,区块链技术在开展政府业务方面的价值将是有限的。比如,早在2015年,美国佛蒙特州便讨论了区块链记录的合法性问题。再结合目前的区块链技术状况,其赋能司法系统的同时,可能带来三方面的负向功能: 一是,区块链技术增加司法成本的风险。
因此,要实现区块链司法的程序性正义,需要做好从技术到法律规则的体系化准备。区块链的共享账本、智能合约技术等所构建的独特信任机制,可以实现安全的价值交换。
比如,在司法存证链上,侦查机关作为全节点,同步全量区块链数据,而其他机构作为轻节点只同步区块头数据,无需存储全量的交易列表等信息。因此,未来的证据法需要围绕区块链技术标准构建补强规则与质证规则。
以刑事诉讼为例,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区块链技术特点,以控辩平等为出发点,重点保障被追诉人的质证权,对诉讼规则与证据规则予以革新,比如,鉴于区块链技术有效应用属于基础事实,尚需要进一步明确技术有效应用的审查方法。二是,区块链数据的真实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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